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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炒肉:一场关于“名字”的官司,被判赔4000元

发布时间:2025-04-24阅读量:53

  樟树港辣椒炒肉:一场关于“名字”的官司

  在一家生意火爆的湘菜馆里,有一道招牌菜叫“樟树港辣椒炒肉”,深受食客们的喜爱。然而,有一天,餐厅老板突然收到了一纸诉状,被告上了法庭。原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认为,餐厅未经授权使用了“樟树港辣椒”这个名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老板一头雾水:不就是用了一个常见的食材名字吗?怎么还惹上官司了?

  要理解这起案件,我们得先搞清楚一个关键概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它和我们平时见到的普通商标不太一样。普通商标,比如“可口可乐”或“耐克”,主要是用来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是用来标明某商品来自某个特定地区,并且这个商品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点,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比如“阳澄湖大闸蟹”或“五常大米”,都是典型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这起案件中,餐厅在菜名中使用了“樟树港辣椒”,这属于商标性使用。因为这个名字向消费者传递了一个信息:这道菜用的辣椒来自樟树港,并且具有樟树港辣椒特有的品质。但如果餐厅无法证明他们用的辣椒确实来自樟树港,并且符合该地理标志的要求,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厅将“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名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认为这道菜用的辣椒来自樟树港,并利用“樟树港辣椒”这个地理标志来吸引顾客。这种行为容易让消费者对辣椒的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解,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0元。

  有趣的是,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在武汉,也有多家餐馆因为售卖“樟树港辣椒炒肉”而被起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在餐饮行业中,如果商家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无法保证食材确实来自该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地区,并且具备该地区的独特品质,就构成了侵权。这些案例给餐饮从业者提了个醒:在追求美味和商业成功的同时,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仔细检查自己的经营行为,避免触碰侵权的红线。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还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