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作为申请著作权备案的证明?
发布时间:2024-03-04阅读量:187
问: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作为申请著作权备案的证明?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或者证据。
上述证明或者证据可以是著作权人在境内或者境外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以备案申请人为作者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等。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被视为有力的著作权的证据。但是,海关不能仅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判断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所以,海关总署在受理著作权备案申请时,除了要确定该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外,还需要了解与该著作权有关的作品的特征。
目前,境内外版权登记机关在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均可以在随附的作品照片上加盖确认章,便于海关总署在审核备案时能够确定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照片与有关著作权之间的必然联系。这是目前海关建议备案申请人事先向版权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原因。但是,如果你能提供证明作品与著作权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证据,海关总署也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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