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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有商标注册证,为啥卖荷花酒还被判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6-06-29阅读量:115

“我卖的荷花酒,瓶子上是有注册商标的,怎么就侵权了?”这是不少荷花酒销售商被告上法庭后的第一反应。

近两年,“荷花”酒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频频出现在各地法院。

随着一批“荷花”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商标在被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算不算侵权?

“荷花”品牌由河北中烟公司持有,其与贵州荷花酒业公司合作推出的荷花酒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反响,并构建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体系。然而,市场的反响引来了“假荷花”。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权利人委托后展开维权,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店铺,展示的是正品荷花酒图片,售价却远低于市场价。下单后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图片展示的产品完全不同。

经查,该假荷花酒上标注的商标已被国知局裁定无效。这些商标与“荷花”相关商标存在高度相似性。

根据现有案例分析,这些商标持有人在生产销售产品时,突出位置使用“荷花”字样,虽旁边标注其他字样。但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不因附加了其他文字而改变核心标识的侵权性质。“迎宾荷花”、”圆梦荷花“等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仍是“荷花”,其与权利商标“荷花”构成近似。

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算不算侵权?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一旦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在法律上就失去了权利基础。

在荷花酒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假荷花酒上的商标与“荷花”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结合国知局此前作出的无效裁定,该商标的使用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角度是“在先使用抗辩”。在一起荷花酒案中,被告辩称其产品最早于2018年8月投产,主张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利。但法院认定原告两枚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这个日期,被告不满足合法在先使用的条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荷花酒系列案件给所有商标使用人提了一个醒:一枚商标的注册证,不代表永远的安全。

即使你手里有证,如果这个商标本身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者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构成近似,一旦被无效,之前的所有使用行为都可能被追责。

对经营者来说,与其心存侥幸“傍名牌”,不如从一开始就把商标的合法性和显著性搞清楚。商标注册的时候多花点心思,比被告了再想办法补救要省事得多。